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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籍音乐人金鑫称原创歌曲遭侵权状告通讯公司

2015-5-2 10:52| 发布者: cnxqw| 查看: 31305 |原作者: 刘鸿|来自: 贵州都市报

摘要: 音乐人夜郎金鑫。    贵州籍音乐人夜郎金鑫(艺名)自创的14首歌曲成了某通讯公司的手机铃音,而他称自己完全不知情。几个月前,他获知作品被侵权后,将该通讯公司及其下属广东分公司和遵义分公司告上法庭。昨天, ...

 

 

音乐人夜郎金鑫

   贵州籍音乐人夜郎金鑫(艺名)自创的14首歌曲成了某通讯公司的手机铃音,而他称自己完全不知情。几个月前,他获知作品被侵权后,将该通讯公司及其下属广东分公司和遵义分公司告上法庭。昨天,遵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欲签约卖歌,发现歌已被“盗”

  出生于贵州赤水的夜郎金鑫多才多艺,既是歌手,又作词作曲,百度搜索可见其人其歌,2009年,他自创了数十首歌曲。通过多年摸爬滚打,在圈内小有名气。几个月前,北京的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看中了他自创的40首歌曲,欲与之签订作品转让协议,以每首2万元的价格买他的40首歌。但就在双方进行磋商期间,北京这家文化传媒公司发现,其中《为爱色盲》等14首歌曲已成某通讯公司的手机彩铃,为此,该传媒公司与夜郎金鑫中止了协议。

  夜郎金鑫说,自己的歌何时成了手机铃音,他完全不知情,在向传媒公司负责人解释的同时,他搜集证据,将上述三被告推上被告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同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每首歌各种经济损失10.8万元。

  被告出示证据,要求驳回诉求

  当天的庭审上,三被告出示相关证据称,14首歌成某通讯公司的手机彩铃,没有侵犯原告夜郎金鑫的知识产权,而是合法行为。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的证据是与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签订的彩铃增值协议,而上海公司又是通过与广东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签订协议取得了14首歌曲的彩铃增值权,但最初,是夜郎金鑫曾经的经纪人黄思翰把14首歌曲的彩铃增值权有偿给了广东公司。

  对此,黄思翰作为被告证人出席了当天的庭审。黄思翰说,2008年和夜郎金鑫相识后,他开始与之合作,并成为他的经纪人。夜郎金鑫承诺,给他年薪11万。2009年,他得到夜郎金鑫的授权后,与广东公司签订了14首歌曲的彩铃增值协议,歌曲使用权为2年。2012年后,他又与广东公司续签了彩铃增值协议,歌曲使用权为3年。黄思翰说,首次协议,获利近2000元,他全部汇到了夜郎金鑫的个人账户上,但第二次协议获利近5000元,他没有汇给夜郎金鑫,原因是,当经纪人时,夜郎金鑫欠了他的工薪。

  初步调解:每首歌赔偿不能少于5万元

  但当天的庭审上,原告夜郎金鑫称从未雇用黄思翰作为他的经纪人,亦从未授权让黄思翰把他的14首歌曲用作某通讯公司的手机彩铃,也未收到彩铃增值费。

  法官要求黄思翰出具成为夜郎金鑫经纪人的合同,但黄称,当初作为夜郎金鑫的经纪人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且担任经纪人的时间段为2012年4月至8月。

  此后,法官要求黄思翰出具原告给他的14首歌曲彩铃增值的授权书,黄说,首次有授权书,但他开办的公司搬迁了4次,不慎将授权书丢失,而第二次续签彩铃增值协议,是夜郎金鑫口头授权。

  需要强调的是,每首歌曲系独立知识产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14首歌曲,夜郎金鑫立了14个知识产权侵权案,鉴于被告相同,侵权性质相同,当天的庭审,虽然是审理其中一首歌曲的侵权案,但相当于一案代审14案。

  当天庭审结束后,在法庭组织下,原、被告双方愿意调解,原告提出每首歌曲加上诉讼产生的各种费用,被告需赔偿5万元的底限,由于3个被告均是代理人出庭,就此索赔底限,3位代理人表示,不能擅自作主,将请示公司,“五一”节后予以答复。

  法官表示,如最终调解失败,再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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