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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考考生,这14条考试守则请查收

2022-6-3 00:04| 发布者: cnxqw| 查看: 23995 |原作者: 潘锦|来自: 红网时刻新闻

摘要: 红网时刻新闻6月2日讯(记者 潘锦)6月2日,湖南高考考生守则正式下发,对考生参加考试的要求细则作出明确规定,各位考生请查收,千万别“踩雷”。一、考生不得穿着校服、制服以及佩戴校徽、手表和各类饰品等参加考 ...

红网时刻新闻6月2日讯(记者 潘锦)6月2日,湖南高考考生守则正式下发,对考生参加考试的要求细则作出明确规定,各位考生请查收,千万别“踩雷”。

一、考生不得穿着校服、制服以及佩戴校徽、手表和各类饰品等参加考试。考生不要携带手机进入考点,如前往考点时携带了手机的,须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交考点集中管理。

二、考生在考试前应认真收听考点校园有线广播统一广播的《考前的话》,在考试中应信守《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承诺。

三、考生必须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扰乱考室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有考生都必须接受入场安检,拒不配合安检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室,因个人原因延误考试时间的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进出考点要全程佩戴口罩,在考点校门接受身体健康监测后,才能进入考点候考,进入考室就座后,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考生进入考点、考室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和安检。考生佩戴的口罩只能是普通医用口罩,不得使用电动或智能口罩。

五、考室挂钟的时间指示不作为考试时间信号,仅供考生掌握时间作参考,考试时间一律以考点的统一信号为准。

六、每科考前3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考室前门入口处自觉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左上方,以便查验。

七、每科考试期间,考生须将身份证交给监考员汇总,等待身份证核验人员前来核验。

八、考生进入考室,只能携带透明考试专用包、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尺面只能印有长度计量单位标识、无其他数学符号公式等)、圆规、三角板(尺面只能印有长度计量单位或角度计量单位标识、无其他数学符号公式等)、垫板、无封套橡皮,其他任何物品(如书包、任何书籍报纸、草稿纸等)不准带入考室,有特殊规定的科目另行通知。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智能穿戴设备、计时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摄影摄像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液(带)等物品进入考室。

九、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卷后,应认真检查分发有无错误、是否漏印和残缺、字迹是否清晰,如遇此类问题,应在开考前举手报告监考员,申请更换,确认无误后,在开始答题前,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终了铃响后,书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一律视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十、开考铃响后,考生方可开始作答。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语文、数学、外语和对口考试各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考室,交卷出考室后不得再进入考室续考,也不准在考室附近逗留或交谈,应在考点指定的地方等候。选考科目(物理、历史、生物、化学、政治、地理)考生不得提前交卷,考试结束时才能交卷出考室,上午或下午继续参加第二科考试的考生须到考点指定的考生候考休息区域等候,并按时参加第二科考试。上午或下午只参加一科考试的考生在考试结束后,须走专用通道离开考点。

十一、在答题卡对应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考生答题过程中须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十二、考生接受安检进入考室后,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考室,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在考室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室。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三、考试终了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根据统一指令起立,按试题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整理好,按照统一指令依次从前门离开考室,并在考点指定的地方等候,待发出离开信号后,方可离开考点。

十四、如不遵守考生守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包括在考试结束后考室视频监控录像回放中被查实有违纪作弊行为的)等行为,省教育考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来源:红网

作者:潘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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