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民宗委在省政府五号楼召开全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新闻通气会,就9月2日省民宗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的《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解读宣传。
省民宗委、省公安厅于9月2日联合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同步施行。《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四个方面新变化:一是审批的权限有新变化。公民申请变更和确认民族成份事项的审批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下放至市(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二是变更的条件有新变化。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民族身份与直接抚养方、继父(母) 、 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三是办理的方式有新变化。变更民族成份将由原来的纸质上报审批,改为通过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四是办理的时限有新变化。县、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工作时限各1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限为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