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规:涉公众利益政府无故拒绝采访或追刑责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对贵州省内各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做了详尽规范。 该办法也是第一个省级政府的新闻工作办法。 《办法》共分为“总则”“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监督和保障”“附则”八章。 其中,《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任命能够参与决策的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并通过正式组织程序任免。包括省政府需设立2名新闻发言人,负责省政府日常重要信息的发布。 《办法》列举了5类行政机关应主动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信息,分别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当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而关于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首次信息发布,《办法》强调,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因信息报送迟缓等原因,造成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发布。 具体而言,首次信息发布主要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政府应对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进展,可开展后续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同时,《办法》中有多项规定涉及媒体记者。 譬如,《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和保障,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信息。在受理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闻发布会要注重新闻性,应设置媒体记者提问环节。 而《办法》第三十九条则提到6种可以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甚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情形,其中便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此前,于2009年9月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发布办法》首次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新闻发布工作,其规定“对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和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采访并引起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等不作为、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行为,将依法移交任免、监察等有权的机关予以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