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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办公用房不得出租 新建须“建新交旧”

2016-11-22 15:23| 发布者: cnxqw| 查看: 35252 |来自: 央广网

摘要: 央广网贵阳11月22日消息(记者孟海)据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近日,贵阳市出台了《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直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对外出租、出借或改变用途。   根据《暂行办 ...

央广网贵阳11月22日消息(记者孟海)据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近日,贵阳市出台了《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直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对外出租、出借或改变用途。

  根据《暂行办法》,贵阳市的市直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土地资产、附属设施等对外出租、出借或改变用途。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需报相关部门批准。市直单位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必须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程序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市直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擅自购建、租用办公用房,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对外出租的办公用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租赁合同到期后应予收回,不得续租。

  《暂行办法》还对办公用房的清理和腾退进行了细致规定。其中明确,新建、调整办公用房时,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直机关事务局。市直单位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个人办公用房面积超过配置规定的,应予以腾退。领导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后2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

  《暂行办法》明确,市直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述机关派出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出资形成或其他渠道出资形成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要从严控制,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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