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级政府一直在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确保整改到位,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该停的停、该关的关,绝不姑息迁就,对欺上瞒下、欺骗检查、违法违规生产的严厉打击,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安全稳定。 然而,就在元旦前夕,河北省蔚县群众反映,位于该县的冀鑫煤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一死两伤。接到反映后,记者前往蔚县对此事进行了走访调查。 死者生前的村庄——小辛留村 据知情人反映,该煤矿位于河北省蔚县杨庄窠(克)乡,事故发生在2016年11月14日,矿上的工作人员在井下架棚子时,棚子倒塌造成一死两伤事故,死者名叫梁和,现年56岁,家住蔚县杨庄窠乡小辛留村。 在小辛留村,村民的言辞再次证实了该事故的存在。该村群众称,梁和确实是在11月14日的事故中出事死亡,梁和的家境并不是很好,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现已成婚并育有一子,二儿子才刚刚五六岁,发生这样的事,对这个家庭来说简直是天塌地陷,梁和走了,剩他妻子一个人带一大家子,谈何容易,失去壮劳力的日子怎么活啊,真是可怜。 “高效”的蔚县煤炭局 记者随后将该起事故情况反映至蔚县煤炭局,煤炭局局长助理武兆龙向记者表示,截至记者反映前,煤炭局暂未接到任何关于此次事故的上报及举报信息,对此事故也一无所知。 局长助理武兆龙还称,由于现在大雪封路,人员无法上山,只能等路通了才能去矿上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会向记者及时反馈。但是,记者多次联系武助理,询问调查情况,均告知还在调查之中。 由于反映无果,记者又向张家口市煤监局反映了该事故的有关情况,工作人员称在2016年11月30日已经接到过举报,目前正在调查了解。截止发稿前,记者还未接到当地任何部门的回复,也未接到任何问询电话。 记者查阅了以往的相关新闻报道,据报道,自2013年至今,冀鑫煤矿已发生多起安全事故,并有涉嫌瞒报行为。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克强总理之前曾对个别地方出现的“为官不为”现象严肃指出,为官不为,尸位素餐,这样的庸政懒政同样是腐败,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极不负责任,接连不断的安全事故,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瞬间陨落,死者家属的悲痛欲绝,到底谁该为之负责? 希望无辜陨落的生命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让工作效率真正高效起来,避免更为严重的事故再次发生。 针对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