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逢“三八”国际妇女节,今天,你的“她”快乐吗? 生活中,“她”不仅是母亲、妻子,可能还扮演着职场女性的角色!在这个女性的专属节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吧!女职工应享有的“特权”都有哪些?你又了解多少?小编梳理了女职工容易被侵权的10种情形,再遇到此类侵权,请拿起法律之剑! 1 孕期享特殊保护 这些工作可不做 因男女生理结构不同,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我国专门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规中,规定了企业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普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森林业、归楞及流放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含铅、汞、苯、一氧化碳、甲醛等浓度超标准的工作;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从事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属于高空作业的天车工,同样也在禁忌劳动范围内。 如果孕期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的劳动,可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然后向单位提出调岗申请,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岗位。女职工从怀孕7个月起,单位不得让她们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还要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 重度痛经可休假 单位无权扣工资 早在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五部门就联合颁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其中第7条第4款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但该规定出台后,由于因此请假的人少,所以此条款一直鲜为人知。2016年3月1日起,安徽省施行痛经假。 另外,痛经假属于带薪休假。只要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女职工就可以持此证明向单位申请休痛经假。 3 有权享婚检 单位应做好普及 为了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法律规定女职工享有婚前保健服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然而,很多企业不太了解这一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把这项工作纳入正常业务范畴,让那些即将结婚的女职工能享受到该权益。 4 孕检算出勤 单位无权扣工资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这就是说,孕检算出勤,女职工不需要为此请病假或事假。因法律没有规定每月孕检几次,所以,只要是医疗机构出具了正常必要的检查,用人单位都应按出勤计算。 5 流产算产假 不能计入医疗期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无论怀孕后单次或多次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只要是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凭医院证明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以休假42天。在此天数内都算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而且不能计入医疗期。 6 非母乳喂养 仍可享受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从内容看,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是母乳喂养,所以,即使是人工喂养,女职工仍可享受哺乳时间。此外,对于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更不能取消其哺乳假。 需要提醒女职工的是,国家提倡母乳喂养,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特意规定,用人单位要宣传科学育儿知识,鼓励新妈妈们对4个月内的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并保证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授乳时间。同时,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还可以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7 如“期”而至 更年期关怀不能少 除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把更年期保健纳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单位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为了保证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她们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同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8 女工被疑生二胎 求职受阻可维权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法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如果求职时遭遇就业歧视,可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 9 预防女工被骚扰 单位应健全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为了保护女性在职场中的人身权和劳动权,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司法实践中,女职工因职场性骚扰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工作场所确实受到了经常性的性骚扰,法院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从而支持女职工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10 保护哺乳期女工 单位应建“三室” “妈咪屋”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哺乳室。对于单位是否要建哺乳室,法律有明确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要求,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在女职工的专享权益中,女职工哺乳室、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合并被称为“三室”。 此外,法律还要求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对于商场、超市等需要长期站立工作的促销员、售货员等岗位的女职工,单位要在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