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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再次强调: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

2017-3-25 18:26| 发布者: cnxqw| 查看: 21228 |来自: 多彩贵州网

摘要: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金妮)3月22日,贵州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并提出意见,贵州将在统筹城乡招生、坚持阳光招生、规范特殊招生方面做到“三不”,力促贵州义务教育公平发 ...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金妮)3月22日,贵州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并提出意见,贵州将在统筹城乡招生、坚持阳光招生、规范特殊招生方面做到“三不”,力促贵州义务教育公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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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在统筹城乡招生方面,要求统筹做好县域内城乡学校招生工作,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二不”: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

  坚持阳光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招生工作政策、片区划分、入学登记时间、地点及所需手续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招收特长生名义将考级证书、竞赛成绩、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入学依据或参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支持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把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

  三不”:未经贵州省教育厅批准,初中学校一律不得招收特长生

  规范特殊招生。未经贵州省教育厅批准,初中学校一律不得招收特长生。原已举办且2017年有特长生招生需求的学校,必须经县(市、区)教育局向市(州)教育局重新提出,由市(州)教育局于2017年4月20日前向贵州省教育厅申请,经批准方可招生。经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降到县(市、区)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未经贵州省教育厅批准招收特长生的,一律视为违规招生。

  除了“三不”原则,贵州省教育厅还在划片入学学籍管理适龄儿童入学年龄等方面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贵州省教育厅要求,采取"免试就近入学”的基本入学制度入学,通过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实现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热点学校的指导、管理和督查,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等,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化解“择校热”。

  同时,充分利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坚持“一生一籍、籍随人走”,严把转学入口关,严格规范转学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结合贵州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消除大班额的实际,经充分征求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意见,考虑当前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现状,贵州省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暂不调整,仍为年满六周岁(8月31日前出生且年满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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