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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外出务工要指定其他监护人

2017-4-2 18:04| 发布者: cnxqw| 查看: 27552 |来自: 潇湘晨报

摘要: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詹鸣提出,可借鉴“医闹”的处理经验解决“校闹”问题。有列席的人大代表建议, ...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詹鸣提出,可借鉴“医闹”的处理经验解决“校闹”问题。有列席的人大代表建议,规范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时间,禁止老师上课抽烟。

  建议家长与学校签订安全承诺书

  2005年,《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颁布。此次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中小学校学生扩大至幼儿园、高等学校学生。

  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除对学校提出一般性要求外,还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责进行规定,例如要求合理安排学生上下学时间,并在这一时段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对于小学、幼儿园,还规定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对此,列席的省人大代表李国武认为,有些中小学生早上上学太早,晚上太晚,“是不是把这个时间规范一点?不能太早或太晚,以免给学生造成不安全因素。”同时,他还建议,禁止教师上课抽烟。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晓光提出疑问,对于培训班的学生,是否在修订草案适用范围?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家长的职责,规定家长外出务工要指定其他监护人,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保障学生上下学途中等校外非教育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制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校,书面告知学校学生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等。并明确了学校免责的7种情况。

  列席的省人大代表辜美华说,她觉得修订草案应该增加一项内容——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承诺书。一旦出现事故,责任划分、履行职责都会非常明确。“比如学校在处理欺凌事件时,本来是正当批评处理,但孩子发生了离校走失,我们怎么办?因此,责任划分还要更细致。”

  “校闹”可借鉴“医闹”处理经验

  “‘校闹’其实也可以借鉴‘医闹’的处理措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詹鸣认为,要强调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警时要及时出警。“出警越快,处理越好。这是处理‘医闹’时最重要的经验。”

  “公安机关及时定性也同样重要。”詹鸣说,因为在处置校园安全事故时,公安机关会比较谨慎,有时在受理后不定性。“比如有些很明显属于自杀行为的,定性为‘高空坠落致死’这么一个模糊的概念。”詹鸣认为,不定性给“闹”提供了依据。及时定性,就不会给“闹”留下空间。

  另外,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对公安机关在事故处理中的程序措施作出具体规定。这样执法时有法可依、底气更足。

  除了“快处”,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还建议“快赔”,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在保险公司理赔前先垫付,事故处理完再予以退还。

  学生心理问题不能简单批评了事

  会议上,数位委员都认为,学生自杀等悲剧时有发生,与对学生心理健康的重视不够、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没得到及时预警和干预有关。

  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问题,修订草案要求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法制、交通等包括心理健康方面在内的安全教育,并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詹鸣认为,这还不够。他建议,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卫生和心理健康常识教育;学校应安排具备资质的心理咨询人员对实施、遭受欺凌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必要时配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找具备职业资格的专科医生进行心理治疗。“不要简单批评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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