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1]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内改革发展任务极为繁重,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注重从思想上、制度上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中央政治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积极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基本完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开新局面。
全会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审时度势、居安思危,既要有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改革发展的战略定力,又要敏锐把握国内外环境的变化,以钉钉子精神,继续做好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继续做好改善和保障民生特别是帮扶困难群众工作,继续做好作风整改工作,继续做好从严治党工作,继续做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为明年开局打好基础。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东生、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金山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开除党籍的处分。
全会号召,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各方解读:人事调整马浩亮:四中全会上开除军方中央委员史无前例
大公报副主笔兼北京分社副总编辑马浩亮分析称,回溯历史,虽然1959年八届八中全会即庐山会议曾撤销彭德怀、黄克诚分别担任的国防部长、总参谋长职务,但依然保留了他们的中央委员职务,更没有开除党籍。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创了在中央全会上确认将现役军方中委开除党籍的先例。
马浩亮表示,在之后的历次中央全会上,都没有涉及到军队现役中央委员处理的内容。如对林彪集团黄永胜、邱会作等人开除党籍,都是由中央政治局决定的,没有经过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创了在中央全会上确认将现役军方中央委员开除党籍的先例。
至于原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被开除党籍时,早已卸任领导职务,不是中央委员。
马浩亮称,2014年4月至6月,中央军委巡视组对成都军区进行巡视。2014年7月11日,中央军委副主席、军委巡视领导小组组长许其亮主持小组会议充分肯定此次巡视工作。明确要求,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尽快移交、严肃认真查处;突出大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这个重点,紧盯干部选拔使用、工程建设、房地产租赁、物资采购等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及省军区系统、医疗卫生行业,加大巡视监督力度。[4]
依法治国李永忠:全会法治体系旨在恢复宪法至高无上地位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尽管宪法包含了一切有价值的条款和表述,但是在过去某种程度上只是纸上、嘴上强调的宪法。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除了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改革,人民的主权意识、权益意识都空前增强。在这种意义下,宪法不仅能保护国家主席、党员干部,也能较好地保护普通老百姓。而此次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根本在于把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恢复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有必要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内进行必要的分权和制衡,同时保证相对独立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因此,包括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建立,以及对于干预司法的通报和责任追究等等制度,均是围绕最高论点而展开的。
提到此次四中全会与反腐走向问题,李永忠认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本身就是对于权大于法的否定。而当法大于权时,那么权力反腐必然会稳步过渡到制度反腐,而这也是依法治国与反腐的共同走向。[4]
宪法实施和监督徐昕:建议坐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合法性审查的权力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宪法共识是现在必须寻求的底线。此次公报强调依宪治国,是一个进步。从长远来看依宪执政,我的判断是会逐渐完善违宪审查机制,未来的司法进步将也会从这个角度来切入。这样一种违宪审查机制,我们希望是建立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短期内可能不太可能实现,我的建议是,可以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立法法拥有对立法的合法性审查的权力坐实,使之成为实实在在的权力。”
“建议规定一个专门的机构,制定专门的程序,规定法院对审理案件当中涉及到的立法合法性问题可以申请审查,这种审查应当采用听证的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如果完善这些程序,对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将会是一个初步的发展。”[4]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表示,公报强调了宪法的权威和作用,突出了宪法的实施,这是过去从来没有过的,是重大突破。将习近平总书记提过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写进公报,意义重大。[5]
重大决策终身追责符启林:明确公众和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角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符启林教授:“对于很多公共政策和案件,专家都会组织讨论并形成讨论意见,但是往往不受决策者的重视,此次公报条文明确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在重大行政决策中过程中的角色,作为法律学者我感到很欣慰。”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浦兴祖认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亮点之一,因为此前行政机关内部针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较弱,虽然也有法制部门,但是他们对重大决策的影响力可能并不强。“尽管外部制约,比如人大的监督机制也很重要,但这次特别强调了行政机关内部的‘自律’,这也是符合实际的。”浦兴祖说。
“尤其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两个追责机制在其他文件中也出现过,但主要是针对干部任免、司法错案追究等环节,如今是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
司法制度湛中乐:中央高层已经意识到公正司法重要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指出,之前中国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多多少少会受来自外部和内部压力的干扰,外部来自其他系统领导干部的干预,内部则是司法系统内的腐败。尤其是对司法审判权的干预尤为严重。比如前几年影响很大的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就是典型的因外部干预、刑讯逼供等影响司法审判,在真正的司法公正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前,这些冤假错案的出现有它的必然性。
湛中乐认为,中共中央决定第一次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了领导干部对司法案件的干预,意味着中央高层已经意识到公正司法的重要性,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
对于司法和行政的关系,徐昕表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是宪法所规定的,这次延续了以前的提法,但相比以往有所强调、有所进步,特别是确立了党、政法委不能干预个案的原则。实际上,1979年的中央64号文就已经明确党与司法的关系,党领导是一种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党不能干预个案是一项基本原则。64号文件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从根本上理顺党法关系,使我国迈上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康庄大道。”
针对“巡回法庭”和“公益诉讼”两个关键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也给出了自己的解读:“对最高法而言,巡回法庭是一个相对新的尝试,它有助于推进中国司法进步,但仍需要进一步设计和细化具体的方案。公益诉讼是多年我们呼吁的观点,这次予以强调,诚然具有积极的作用。实际上,早在1996年左右检察机关就开始试点公益诉讼,此次当属于一种技术性的改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符启林解读:“书面明确了领导人(不论是何级别)不能随便插手具体案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如果行政长官以电话的形式干预司法工作,有了这份公报的条文,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以不理会;如果是以文件的形式过问,那么必定就有记录,并且可以回溯和追责,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行政长官干预司法的冲动。”[4]
提高干部法律水平湛中乐:中央高层已经意识到公正司法重要性
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破除人治与刀制思维。长期以来的封建制度培育了人治思想,正如有些专家所批评的:“中国最大的法不是宪法,而是领导的说法”。封建社会的法制是刀制,是用来治理老百姓的。这种“人治”与“刀制”思维在中国人的血液里流淌了几千年,深刻地影响着每个人的潜意识。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多次告诫“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多次反对“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是要广大人民群众是党员干部进行“灵魂的革命”,破除人治与刀制思维,树立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要理解三句话。第一句,“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曾指出的。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第二句,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第三句,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不是用法律去治老百姓,而是用法律管住官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通过规制公权力将其纳入法律的“笼子”,力促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实现“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同向而行,关键与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法治思维不仅要定纷止争凝聚共识,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提炼和升华,意味着更多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依法办事,行稳致远。所谓依法办事,就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主要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带头遵守法律。领导干部在日常行为中,要像普通公民一样,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第二是运用逻辑推理。在进行一般事务的决策时,领导干部需要从法律职业者的角度进行思考,运用法治原则、规范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解决办法。第三是依法进行重大决策。面对攻坚期的复杂难题,领导干部要把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主张,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因此,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领导干部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处理各种矛盾和改革,寻求法治之下的最大共识,确保改革行稳致远。
第三,把法治建设成效当做工作实绩。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提出,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制度建设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思维的最高层次是制度建设,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对更宏观的问题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因此,领导干部要树立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法治建设成效就是要有效解决权与法的难题、钱与法的难题、情与法的难题、维稳与维权的问题、部门立法的难题、选择性执法的难题、法律信仰的难题。领导干部要以法治思维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法治建设实效,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