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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北京5月1日起购二手房须以自己银行账户付款

2017-4-21 15:26| 发布者: cnxqw| 查看: 24880 |来自: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摘要: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银监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银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 ...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银监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银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日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银监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履行反洗钱业务。

  自2007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率先开始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为预防洗钱行为、打击洗钱及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为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工作基础。

  2007年6月,中国加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为正式成员。该工作组成立于1989年,是国际社会专门致力于遏制洗钱的,专门研究和制定各国国内和国际反洗钱的政策,并促进这些政策的广泛实施。根据该组织的经验和建议,房地产行业是特定非金融机构之一,在房地产行业存在利用复杂融资工具的特征,容易被用来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在该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

  由于北京地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刚刚起步,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通知》将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交易双方的身份识别方面。《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环节,登记房屋买受人、出卖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填写身份识别表,对交易双方身份进行识别。《通知》还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资金划转,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报告在售房、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会同北京市住建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北京银监局对商业银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房屋买受人、出卖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如何保密?

  房屋买受人、出卖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只是在网签环节录入网签系统。有关身份信息为房屋买卖当事人基本的身份信息,大部分信息与合同内容相同,由合同当事人在填写、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动生成,由北京市住建委统一保管。《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获得的有关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通知》对现行的购房资金支付方式有何影响?

  没有影响,方式不变。按照现有的规定,办理购房款支付,由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如发生退款行为,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需经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五、房地产市场有可能存在怎样的可疑交易?

  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或买受人身份与其交易的房产价值存在明显不相符等。

  六、可疑交易的报告途径是什么?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是北京地区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售房、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可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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