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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1.3倍

2017-4-28 15:34| 发布者: cnxqw| 查看: 25867 |来自: 多彩贵州网

摘要: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昌鼎 徐昆)4月27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 ...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昌鼎 徐昆)4月27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新闻发布会现场

  截至2016年底,贵州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11.95万人,其中,农村特困人员10.42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0.29%,城市特困人员1.53万人,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0.19%。“十二五”以来,贵州省共投入特困供养机构建设资金24.8亿元,共新建和改扩建特困供养机构683所,新增床位6.7万张,各地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据贵州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罗宁介绍,特困人员是指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众,是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贵州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罗宁介绍相关情况

  《实施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为向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等办理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和工作要求。

  据贵州省社会救助局副局长、省社会救助局综合处处长尹秀钰介绍,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参会媒体认真阅读资料

  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方面,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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