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司法局 贵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加强商会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和《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的意见》(筑党发〔2013〕2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商会调解组织,开展商会调解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贵阳市人民调解和工商联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平安商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商会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商会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商会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现期,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间矛盾纠纷频发,给社会管理带来不和谐因素。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因具有成本低、速度快、程序灵活等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定纷止争”,促使争议双方化干戈为玉帛。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调解法》规定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这为工商联商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引入调解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社会支持。商会调解是工商联和商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实践,是贯彻落实中发〔2010〕16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对于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促进“两个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商会调解工作是发挥工商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协同作用的需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工商联新的职责和任务。工商联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各类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在基层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拓展了调解组织网络的覆盖面,拓宽了劳动争议解决渠道,有利于整合资源,形成劳动争议调解新格局,通过商会调解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对推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开展商会调解工作是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的需要。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赋予各级工商联新的历史使命,工商联商会组织建设面临着难得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开展商会调解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商会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联系合作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商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的重要抓手。 (三)开展商会调解工作是践行“两个健康”工作主题的需要。商会调解通过发挥调解方式柔缓、调解简便快捷等优势,不仅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非公有制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和谐,为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开展商会调解工作,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到调解过程中来,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一个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的功效,从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商会会员大多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优秀投资人和管理者,在商事调解活动中可向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传授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提出改进意见,重塑商业理念,增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懂法守法和诚信经营的意识,对非公有制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开展商会调解工作是发挥商会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企业的和谐稳定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沿关口。商会直接在基层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通过商会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可以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消除在萌芽状态,构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社会的整体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二、商会调解工作的目标、原则、范围及程序 (一)工作的目标。开展商会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商会作用,宣传国家法律法规,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规范商业秩序,实现商人的纠纷由商人解决,会员的纠纷由商会调解,有效发挥商会参与社会管理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通过推动商会调解工作,健全商会调解组织,培育商会调解力量,统筹多种纠纷解决资源和对接平台,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做到有调解机构、有对接平台、有调解人员、有制度规则、有工作成效。 (二)工作的原则。 1、合法原则。调解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2、合理原则。调解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 3、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4、平等原则。调解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调解自始自终都要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在尊重公序良俗原则上,互谅互让,达成一致。 6、保密原则。调解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隐私应当为当事人保密。 7、不限制诉讼权等其他解决途径原则。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8、不收费原则。商会调解委员会调解商事纠纷和劳动纠纷不收费。 (三)工作的范围。商会调解工作的主要范围是调解贵阳市工商联各类商(协)会的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非公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纠纷,商会会员与其企业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其他与本商会会员有关的民商事纠纷。 (四)工作的程序。商会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按照当事人双方书面或口头申请,受理和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档案整理程序开展;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调解工作程序开展中,出现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达不成协议等使调解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应当终止调解,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应当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建立商会调解机构,统一建设标准 (一)建立调解组织。商会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商会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必须依法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商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原则上应在同级工商联的指导下进行。在市一级建立贵阳市商会调解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工商联、各商会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依法配齐人员。各级商会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3名,委员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各级商会组织要注意吸纳本商会内热爱调解事业的工商界知名人士、法律工作者、商会工作者作为调解员。原则上每个调解委员会要配备至少3名专职调解员。 (三)统一建设标准。工商联各级各类商(协)会要按照“五个有”(即:有调解员、有办公场所、有标识牌、有印章、有调解记录和台账)和“六个统一”(即:名称、印章、标牌、调解场所标识标志、工作程序和制度、调解文书格式统一)的要求成立调解委员会并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设立商会调解委员会应结合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不搞一刀切。 四、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突出商会调解工作成效 (一)认真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加强对商会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建立健全商会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努力构建商会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商事纠纷“三调联动”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 (二)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各级各类商会组织要采取普遍排查、重点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做好本商(协)会商事纠纷和隐患排查调解工作,形成全覆盖,经常化排查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做到商人的纠纷商人解决,会员的纠纷不出商会,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成本核算工作,提高会员对调解工作支持力度。各商(协)会要结合自身实际,运用工商管理的理念,从纠纷化解的经济成本、纠纷激化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人文关系成本、甚至是纠纷预防成本等方面做好每件商事纠纷调解的成本核算对比,从核算中最大程度体现商事调解工作的优势,切实让会员信任调解工作,乐意调解,支持调解工作。 (四)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和督查工作,确保商会调解工作取得实效。各调解委员会要加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认真填写商事纠纷排查报表和调解台账,及时撰写和报送调解工作简报、信息,介绍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和成效。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商会调解工作运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通过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予以研究解决。 (五)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改进和加强商会调解工作。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商会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建立法学、法援、商会等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商会调解委员会对矛盾纠纷做到依法、规范调解;要对各类商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帮助他们不断改进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 (一)建立商会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为商会调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并争取综治、法院、公安、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组建相关的商会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合法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商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为商会调解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各商会要选好配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要保证调解员队伍的相对稳定,调解员离职,需要进行及时遴选并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工商联要把商会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商会服务体系建设的考核范畴,努力造就一支政治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文化知识水平较高,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要逐步建立完善调解员绩效考核制度,不断提升调解员调解能力,提升商事纠纷调处成功率。逐步探索建立健全专职调解员考核机制,组织开展首席调解员、优秀调解员考核评选工作,对首席调解员、优秀调解员给予特殊办案津贴,鼓励多办案、办好案,促进调解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司法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各类商会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把商会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和调解水平。 (三)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商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原则上应由设立单位解决。各商会可以用会费支付调解员办案工作补贴。经费不足的,鼓励通过吸纳社会捐赠、会员捐助、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渠道筹措。成立调解委员会应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标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流程和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加以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四)加强宣传和表彰,营造良好的商会调解工作氛围。要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加强对各类商会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商会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注重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对于在各类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 贵阳市司法局 贵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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