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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一业主拒交物管费,物业公司合法维权获支持

2015-3-2 22:10| 发布者: cnxqw| 查看: 38576 |原作者: 吴影觉|来自: 盛世湘黔网

摘要: (盛世湘黔网 通讯员:吴影觉)近日,笔者在相关单位获悉,凯里市锐馨鑫园的业主魏某因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被所在小区进珠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业主魏某在 ...

    (盛世湘黔网 通讯员:吴影觉近日,笔者在相关单位获悉,凯里市锐馨鑫园的业主魏某因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被所在小区进珠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业主魏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进珠物业公司二0一一年三月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肆仟柒佰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贰拾五元。

        据了解,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魏某就领取了其在锐馨鑫园购买的住房钥匙。二00年一月,锐馨鑫园的开发建设单位黔东南锐红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人去楼空。锐馨鑫园的后续收尾工程由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指定州住建局牵头收尾。同年八月,魏某搬进装修入住。二00年九月一日,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委托进珠物业公司对锐馨鑫园进行临时物业管理并签订了临时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由于锐馨鑫园开发建设单位诸多原因无法施工完毕正常交房,在部分业主已经装修入住的情况下,由进珠物业公司垫付原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的水电费以及其它设施费用,物业管理费不论户型大小统一按照100//户的标准收取。魏某搬进居住至,未缴纳过任何物业费,进珠物业公司多次上门进行催收,魏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和协商。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进珠物业公司将魏某起诉至凯里市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魏某经凯里市人民法院上门传唤后未到廷参加诉讼。

    凯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凯里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支持进珠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魏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进珠物业公司二0一一年三月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图为凯里市人民法院何婷婷法官到魏某处张贴相关法律文书

 

图为法院判决文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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