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企业捐赠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就是其中之一。那么,是否向政府任何部门的捐赠支出都可以扣除?扣除时,需要什么凭据?在纳税申报时如何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这些纳税人迫切关心的问题,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副科长黄琴作出明确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等),只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按规定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捐赠扣除应当取得相关凭据。 企业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开具的《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向医疗单位捐赠的企业,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取得凭据后,该如何享受“企业捐赠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这一政策呢? 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同时将享受到该政策的数据填入《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42行“附列资料: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在年度申报时,填入支出类表格的相关行次和《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申报扣除。 |